司法院擬於明年試辦「人民觀審」制度,這對台灣司法將是一大變革。人民若能有更多的機會投入司法審判的過程,相信有助於改善法院與一般人民之間的溝通,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減少類如「恐龍法官」之類溝通不良的問題。而且也更能落實言詞辯論,強化審判發現事實的功能,改善目前無休無止且不對焦的書狀往返的弊端。

  個人這學期在西北大學修了一門「初審辯論簡介」的課程,課程主要內容在於介紹美國民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辯論實務,包括證據規則、程序規則、倫理規則,以及法庭內的訊問及論辯技巧。學生需要自行閱讀教科書Modern Trial Advocacy(註一)相關章節,透過大量的案例演練(註二)學習如何進行開案陳述(opening)、主詰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詰問(direct examination)、結辯(Closing)與控方最後反駁(rebuttal)

  以下將用期末模擬案例的演練做說明。期末模擬案例是在芝加哥Daley Center內的法庭進行,並找來高中學生擔任陪審員,並實際作成判決。個人參加控方。

一、State v. Wentworth & Benson案件事實摘要

這是一件州政府控告兩位警察收受賄賂的案件。據兩位警察書面報告指出在

去年一月十日有個煙毒犯駕車闖紅燈被Art WentworthClem Benson兩位警察在LaSalle街攔下,該煙毒犯在兩位警察命令下出示有效駕照,但兩位警察注意到該煙毒犯一直瞄著汽車後座,相當可疑(suspicious)所以搜索汽車後座,找到一包海洛因。所以兩位警察開出闖紅燈的罰單之後就把煙毒犯逮回警局。

回到警局之後,兩位警察讓煙毒犯打電話聯絡律師。律師到了警局

之後先在走廊上跟警員A談話,之後就進到拘留室跟煙毒犯會面。

律師之後提起排除證據的聲請(motion to suppress evidence)。逮捕事件發生後

第三天,一月十二日,法院開庭審理排除證據的聲請案,煙毒犯、律師、警員WentworthBenson,以及區助理檢察官都到庭。警員Benson作證說明攔檢、搜索與逮捕經過,法官問警員Benson在搜索之前,該煙毒犯有不尋常(unusual)、超乎常情(out of the ordinary)的狀況,警員Benson回答沒有。區助理檢察官表示「沒有其他問題」。法官核准排除證據聲請。煙毒犯後來就被開釋了。

據區助理檢察官表示,數日之後煙毒犯到辦公室找他,煙毒犯說他覺得自己

被律師還有警察聯手敲竹槓。他被逮捕的那天並沒有闖紅燈,兩位警察攔檢,要他出來,他出示了有效的駕照。但兩位警察很兇,把他壓在車上。並要他閉嘴,不然就轟掉他的腦袋。警察搜身沒搜到東西,就搜車前座,在兩個前座中間找到一小包海洛因。他就被帶回警局。他在警察局拘留室的時候,從窗戶看到律師跟警員Wentworth在走廊上談了很久,律師還拿了一個東西給警員,不過他沒聽到他們談什麼,也沒看清楚律師究竟給了警員什麼東西。律師進來以後跟煙毒犯說,給兩千元就可以「喬定」(straighten out)這整件事。當晚煙毒犯交了保釋金。幾天後煙毒犯給律師兩千元。

  區助理檢察官聽過煙毒犯的陳述後,就展開調查,並透過大陪審團發傳票給涉案律師,要求在一月廿八日到場應訊。律師完全否認賄賂之事,並指摘煙毒犯改不掉說謊的毛病。區助理檢察官在大陪審團第一次訊問之後,又找來律師,對律師說,敲煙毒犯竹槓有很多條可以辦。只要跟別人講拿錢可以幫他買通公務人員,就算沒有意圖這麼做,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區助理檢察官並且替律師聲請豁免(immunity)獲准。律師出席了二月四日第二次大陪審團的審訊,供述警員Wentworth當初在警局走廊上跟律師談話。警員說他們一眼就看到(in plain view)那包海洛因,就在前座中間的置物盒。但如果律師能出一千元,他們可以在報告裡把那包白粉放到別的地方。他會做證說海洛因是從後座搜出來的。律師同意了這項交易,並拿出一百元交給警員Wentworth。事成之後再給尾款。這是他們之前交易的模式。事成後,律師就在法院外面的廁所,交給警員Wentworth九張一百元的新鈔。律師並表示之前曾經跟同一警員做過四次、或五次交易。警員Wentworth說他是有彈性的(flexible),只要有個價碼。每次接到他辦的案子都是這樣做的。都是一般日常的案件,細節不記得了。

  區助理檢察官查出,警員Wentworth在一月十三日在銀行存了四百元。

  警員Wentworth的鄰居提出書面陳述。該位鄰居是修車技工、有兩個小孩、一個四歲、一個七歲。鄰居表示,他跟警員Wentworth是很好的朋友,他向警員Wentworth借了四百元,因為他的妻子有腎臟方面的疾病住院治療,很多賬單待付,醫院催得緊,他只好向警員Wentworth借錢。鄰居表示,他跟警員之間經常互相有小額的融通,以及互相借用除草機等小工具。這是第一次借這麼一大筆錢,所以他記得很清楚。就在新年後的第二週還錢,因為鄰居覺得這件事非常重要,所以把這件事列為新年新希望(New Year Resolution)的第一件事。他們之間並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契據,因為好朋友不需要這麼做。

  區助理檢察官在二月六日到警局地下室,打算搜索警員WentworthBenson兩人共用的櫃子,警員Wentworth在場,並同意搜索。區助理檢察官在櫃子裡找到Benson的皮夾,裡面有三張新的百元鈔票。警員Benson此時到了現場,區助理檢察官詢問Benson有沒有什麼話要說。警員Benson說,「我不需要跟你講什麼,把錢還我」。警員Wentworth說「閉嘴,Clem。我們在LaSalle街逮到的那個無賴一定是陷害了我們。」

二、小組討論過程

在這個案子裡控方有三個證人,煙毒犯、律師與區助理檢察官。辯方也有三

個證人,警員Wentworth、警員Benson,以及鄰居。作者所屬小組共有三位成員,所以每個人負責進行一位控方證人的主詰問、一位辯方證人的反詰問,也自行充當一位控方證人。此外,一個人負責開案陳述、一個人負責結辯、一個人負責最後反駁。個人負責的是對律師的主詰問、對警員Wentworth的反詰問,扮演區助理檢察官,以及控方最後反駁。

  由於控方的三個證人其實都有嚴重弱點。律師自承多次買通警員,又在第一次大陪審團的訊問中,在宣示後還說謊,難以獲得信賴。煙毒犯也是花錢買通警員、逍遙法外,還回頭反咬警員。區助理檢察官看來道貌岸然,不過在排除證據聲請案的審議庭上,對警員異常的證詞當庭沒有表示意見,或要求澄清,顯有失職,也可能被辯方拿來大做文章,宣稱是卸責之舉。

在討論的過程中,組員對於論控的主軸有極大的歧見。個人以為律師雖有污點,但有很多說詞可以轉圜。例如指摘警員恣意搜索、且任意撰寫不實報告。如果警員索賄,律師不予配合,當事人倒楣、律師也不會有好日子。如果律師去告密,又沒有直接證據,也不一定獲得採信,難將不肖員警繩之以法,反而自己惹得一身腥。所以不得已同流合污。後來出面作證,一方面當然是道德良知之作用,二方面繼續同流合污,哪天難保不出事,此次趁獲得豁免的良機,改邪歸正自是情理當然。至於煙毒犯則除非必要,減少其說話的機會。任何對煙毒犯在持有毒品案件中細節事項的質問,無論是反詰問煙毒犯或反詰問律師一概以不自證己罪、律師與當事人間通訊保密等特權或與本案無關抗辯拒答。畢竟,本案重點的賄款收受行為是存在於律師與警員之間,煙毒犯的重要性反而不大。所以應該先傳喚律師進行詰問。一則直接切入賄賂事實的重點,善為解釋先前虛偽陳詞及參與賄賂的錯誤。二則避免煙毒犯先出場,讓陪審員先有不信賴控方的印象,煙毒犯又必須交待案情,不可避免地將開啟很多後續反詰問的話題。

然而組員仍然認為煙毒犯才是案情關鍵,若不交待煙毒犯自認將毒品放在車前座的事實,陪審團沒辦法完全瞭解案情事實。經過與指導的資深合夥人討論,仍然將煙毒犯列為首位傳訊證人。

  之後與其他組員間又因為要不要就律師的行為進行辯駁產生爭執,組員似乎因為之前指導的檢察官建議預先處理律師與煙毒犯可能引發負面印象,而產生誤解。誤以為預先處理就是完全承認律師跟煙毒犯都是大壞蛋,不要做任何辯駁。

三、模擬法庭進行情況

上午八時半到達Daley Center,同一時間有多個不同學校單位進行模擬法庭

的活動。本庭按照表定時間於九點準時開始。此次言詞辯論庭預先已排訂非常細膩的時間表。開案陳述、主詰問、反詰問、結辯、控方最後陳述、其他程序事項與陪審團退席審議的時間都定得非常具體。原訂進行時間三小時,後來只用了兩個半小時。

  控方首先進行開案陳述,預先說明將會傳喚哪些證人提出哪些證據,並預測辯方可能如何辯駁。

辯方也預示將提出哪些證人說明哪些證詞,並強調控方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律師與警員之間有賄款交付的事實。

主詰問必須用開放式的問題,不能誘導訊問,甚至連do you開頭的問題也會被認為有誘導嫌疑。

反詰問可以用誘導訊問,而且是一定必須用誘導訊問。不能問開放式的問題,因為那樣無法掌控證人,證人會東拉西扯,不可收拾。主詰問與反詰問通通都是明知故問。真的不知道的事情,不能出於好奇而問。不然後果很容易不堪設想。主詰問要建立問題結構,讓友性證人在最開頭跟最結尾時交待最重要的事實,因為聽眾只記得最前面跟最後面的事。中間的很容易忘。所以不想講,但不得不講的事就埋在中間。在反詰問時,敵性證人不會配合演出,所以難以建立結構,但原則是一開始時好言相向,但句句問題都埋下地雷,難以套出來的話,就要用細小的事實逐步墊高,最後收攏套出。但反詰問絕對只問事實,不要問結論。敵性證人會爭執結論,但事實可能無法否認。

對於煙毒犯的主詰問鉅細靡遺地交待案件事實,並強調煙毒犯與檢方之間並沒有任何減刑交換。出面作證可能對煙毒犯自身利益還有損害。

對於律師的主詰問,原本打算”Start strong, end strong一開始直接問律師認不認識煙毒犯,最後一個案子是什麼,律師替煙毒犯做了什麼?替煙毒犯聲請排除證據。向陪審團用白話解釋聲請排除證據的意思是什麼,以及聲請排除證據是以非法搜索取得證據為基礎,為什麼認為證據是非法取得的?律師當然不知道證據是非法取得(甚且律師表示警員告知他證據是一眼看到的,所以是合法搜到的),而是付了錢,所以警員會配合演出。為什麼相信警員會配合演出?因為之前已經做過數次這樣的交易,有默契了。之後就讓律師解釋他覺得買通警察如何?當然是錯的,但是也當然要提出各種理由,指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然後再補充賄賂情事必須交待的部分。最後解釋為什麼在第一次的大陪審團訊問程序中說謊。

結果扮演律師的另一名組員在主詰問時沒有照著稿子要求的答案回答,前面的問題跳到後面的回答,結構完全破壞,所以沒有發揮功效。證人也不情願替自己辯駁、將責任推到警員身上。所以是很失敗的主詰問。

  接著是區助理檢察官接受詰問,主要交待跟煙毒犯談話的過程,以及調查警員找到的三百元新鈔等基本事實。被反詰問時,一如預期地被質問為什麼開排除證據聲請案審議庭時,表示沒有意見。預先有所準備,所以託詞跟警員本來是多年合作的夥伴,對其非常信賴,當場並沒有懷疑其收受賄款做不實陳述。但事後回想覺得事有蹊蹺,調閱卷宗加上煙毒犯陳述的印證,即展開調查。辯方律師並無法有效找出破綻。

  之後即由辯方詰問兩位員警,辯方讓員警託詞他知道搜索時,被告盯著後車座看,相當可疑(suspicious),所以搜索。但當庭法官是問有沒有不尋常(unusual)、超乎常情(out of the ordinary)的狀況,他一時反應不過來所以說沒有,並牽扯區助理檢察官都沒有講其他的話。反詰問重點在建立陪審團的印象,使其認定兩位員警相當資深,很清楚什麼什麼是合法搜索,什麼是非法搜索。並預埋結辯與最後反駁可用的地雷,例如警員Wentworth並未獲告知是誰舉發,卻能立刻想到一個月前的逮捕案件。所以個人一開始面帶微笑地詢問警員Wentworth,你工作很認真,是吧?你績效很好,是吧?你逮捕過很多壞人,是吧?你受過警察學校良好訓練,是吧?你服務這麼久,累積很多經驗,是吧?你一定很清楚知道,什麼是合法搜索,是吧?之後再逐步問較為尖銳但無法否認的問題。對於尖銳的問題,證人很容易支吾其詞,含混帶過。所以律師務必要隨手準備好證據,手上同時拿著質問稿與證據,必須聽清楚證人的回答。如果證人打迷糊仗,回答「或許」、「可能」、「好像」等等,或甚至否認,則絕不能放過,因為一旦放過,陪審員或法官無法形成深刻的心證。所以此時,就要拿出書面證據。這種書面證據由於是用來彈劾證人,所以並不需要事先被雙方同意做為證據,當然如果沒有事先被雙方同意做為證據,還是要先交待書面證據資料的基礎(foundation)。即使雙方事先已同意不爭執書證的正確性,最好也是向陪審團交待一下基礎。也就是這項書證是什麼性質,跟被質問的證人有何關係。例如問證人,你認得這份警察報告,對吧?這是你跟另一名警員共同製作的警察報告,對吧?彈劾證人時,要讓證人、對造律師看一下書面證據,但是不能讓證人唸特定段落,因為證人很可能胡亂唸、截頭去尾。所以必須是反詰問的律師大聲誦讀特定段落,然後要求證人肯定這是他過去的陳述或書寫記錄。如果進行反詰問時,律師沒有把證據放在手上,而是臨時跑回桌上翻找,那就會造成尷尬的局面。法官不一定有耐性等待的。

  雙方對證人主詰問與反詰問之後,進行結辯,控方結辯應該是要向陪審團解釋法官將要向陪審團宣讀的指令(instruction)是什麼意思,例如賄賂有幾個要件,個別是什麼意思,盡可能用白話解釋,因為陪審團員平均的教育程度只有高中畢業。即使近年來,美國的法院也倡導白話文運動,但其實法院指令還是很文謅謅的。控方必須將犯罪要件帶入結辯,並說明先前某某證人的證詞就證明了哪一個要件。而且是如何地證明犯罪事實,使其「無合理的懷疑」。最後還需要向陪審員解說,判決表如何勾選,例如一個案子有多個被告或多宗罪名,每一個都要勾選有罪或無罪。不然陪審員勾錯,一切就白搭了,還要重新審判。

辯方不能對「無合理的懷疑」試圖做任何定義,那是大忌,在實際開庭時一定會被控方異議,法官也會禁止辯方對陪審團定義「無合理的懷疑」。

  這次個人負責的控方最後陳述(rebuttal),讓參與此次模擬法庭的人印象十分深刻。也發揮了很好的功效。Rebuttal的重點就是一方面要預先推測辯方可能如何辯解、另方面當庭要仔細聆聽辯方的說詞,加以重點反駁。內容如下:

  各位陪審員,辯方要各位相信一連串的奇蹟(miracle)與魔幻(magic)

  第一個奇蹟,警員Wentworth的好鄰居,他有兩個小孩,一個四歲、一個七歲。他的妻子因為腎臟病住院,有很多醫藥費帳單必須支付,醫院催得緊。不得已只好向警員Wentworth商借四百元先繳一部分。他是個修車工人,你們可以猜想他的收入。靠著神奇的新年新希望,他可以在十天內找到四百元,還掉借款。

  但那也只有四百元。警員Benson在警局櫃子裡又放了三張百元新鈔,誰會在辦公室裡放三百元美金呢?辯方沒有再給你們另一個好鄰居。

  第二點,兩位經驗老到的警員記性差到難以置信。他們在報告裡寫煙毒犯盯著後車座看,很可疑,所以進行搜索。但是在排除證據聲請案的審議庭上,法官問說搜索之前煙毒犯有沒有任何可疑的動作,警員全忘了。

  第三點,兩位經驗老到的警員英文能力很差勁。不曉得suspiciousunusual, out of ordinary是一樣意思。我是一個外國人,從台灣來的,我都知道suspicious就是strange, 就是unusual, out of ordinary

  第四點,兩位員警經驗老到,一個服務了五年、一個服務了七年。他們當然很清楚什麼是合法搜索、什麼是非法搜索。他們竟然會跟法官說,我們搜索那個煙毒犯時並沒有正當理由。這就好像跟法官說,我們是搜索、逮捕只是好玩的,請放了他。

  最後一個、也最不可置信。煙毒犯的律師,他準確地知道並預測了一切。警察從來沒有給律師看過報告內容。但律師知道這兩位警察在報告裡把證據擺錯地方,就像表演魔術一樣,來賓隨便抽一張樸克牌蓋起來,魔術師就能知道牌的內容。律師知道兩個經驗老到的警察記性很差、英文很破。他準確地預測兩位警察在開庭時會忘記一切事情,向法官承認白粉是用非法手段找到的。所以律師提起排除證據的聲請,讓他的當事人獲得釋放。

  律師真的有超能力嗎?律師已經出庭作證告訴你們,他沒有超能力,這一切都是錢的作用。

  政府已經向你們證實了全部而且非常單純的事實,那就是兩位員警任意玩弄自己的案件,並收取賄款。

  警察怎麼樣玩弄手上的案件呢?他們做事很有彈性,就像證人告訴你們的。

他們彈性地進行搜索,不論有沒有合法事由。他們彈性地拿到他們想要的東西,比如威脅要轟掉別人的腦袋。他們彈性地製作警察報告,例如漏掉時間、或者將證據擺在不同的地方。一個警員收錢,一個警員彈性地在法院作證。

  你們都聽到被告Wentworth說「我們在LaSalle街逮到的那個無賴一定是陷害了我們。」沒有人跟警員說是誰告密。這些警察都很忙碌,但一個月前發生的事情,一下就想起來了。一定有不尋常的事在員警的腦子裡。

  各位陪審員,你們都知道有空氣跟氧氣的存在,你們呼吸、活著,所以你們毫無合理懷疑的知道空氣跟氧氣的存在。不需要任何複雜的技術理論去確認空氣跟氧氣的存在。這個案子也是一樣。錢是一切問題唯一的答案。

  各位陪審員,現在我相信你們將會做出有罪的判決。

四、判決結果

陪審團認定兩位被告均無罪。討論時,陪審員表示其認為對被告是否有收賄

還是有一些懷疑,也許律師跟煙毒犯收了錢,但不一定有交給警察。另外有一點較有趣的,陪審團當中一個意見領袖父母都是警察。

五、其他心得

美國的言詞辯論庭程序非常明確也很緊湊。而且其採用對抗式的訴訟方式,

高度仰賴律師的專業表現與有效溝通。美國的證據規則相當繁複,尤其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不過正所謂「瞞著瞞不識、識者不能瞞」。每一個排除法則都有各種破解的例外規定,律師能不能當庭克服障礙,完全繫於其對證據法則是否充分掌握。即使不能立刻從異議中解脫,也要用其他合法、合乎倫理的方式另闢蹊徑,把證詞帶出來。這有賴於深入的學習與豐富的實務經驗。因為證據法則的文字如果沒有透過實務加以驗證,很難搞清楚其意思為何。美式的對抗式訴訟依賴律師的能力,台灣似乎仍然期待法官全知全能,扮演包青天、父母官的角色。法官年紀不夠大,看起來就不夠英明神武、沒辦法摘奸發伏,滿足社會期待。也許讓人民進到法院,讓陪審團在各種基礎規矩之下滿足一絲絲的社會期待,透過參與達到瞭解、溝通與信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在台灣的法學教育中,有關整理分析事實與說服技巧的訓練讓人難以想像地欠缺。以前述案例來說,重要的事實可以整理成A4紙張12號字一頁的份量。但是對於手上的事實如何反覆推敲,是非常重要而且必須訓練的。相關當事人說了什麼固然重要,當事人沒說什麼,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事後回想,應該補強律師為什麼聲請排除證據?兩個經驗老到的員警,會找不到讓搜索正當化的理由嗎?律師如果貿然聲請排除證據,被法院駁回,律師會想法官怎麼看他,他的客戶會怎麼看他,對造的警員又會怎麼看他?就是無能沒用、浪費大家時間。或者像是替律師找理由開脫也是一樣,律師面對警察索賄的時候,他的心境如何?他會想他給錢跟不給錢會有什麼不同的後果?他去告密又會有什麼可能的結果?

  同樣的事實用不同的方法加以說明,會給聽者的印象不同的印象。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無聊、冗長的訊息,往往聽過即忘。所以在結構上必須謹慎安排,不能只是按照時間順序排流水帳。有時要重新排列多個原本散亂的事實,例如什麼是彈性?一個「他們彈性地進行搜索,不論有沒有合法事由。他們彈性地拿到他們想要的東西,比如威脅要轟掉別人的腦袋。他們彈性地製作警察報告,例如漏掉時間、或者將證據擺在不同的地方。一個警員收錢,一個警員彈性地在法院作證。」有時要透過類比,例如前述案件根本沒有直接證據,一個警員存了四百元到銀行,另一個警員在櫃子裡放了三百元鈔票,根本不能證明什麼。但是各項事實結合起來,包括警員承認違法搜索,找鄰居來說一個有破綻的故事、警察報告遺漏時間、律師提起排除證據的聲請,警員在搜查時馬上想到是被一個月前的涉案人陷害,即可確認警員與律師之間確有互相配合的情況。就像呼吸得到空氣,但卻不需要用複雜的方法證明空氣的存在。

  此課程透過大量的案例演練,確實有效地提升了學生分析整理事實與說服的能力。

 

註一:Steven Lubet, Modern Trial Advocacy, (3rd ed., NITA 2009)

註二:Thomas Mauet & Warren Wolfson, Materials In Trial Advocacy, Problems and Cases, (6th ed., Aspen,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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