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去年這個時候,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將教友原來捐贈給聖道兒童之家的土地出售,價格為新台幣七十多億,而引發喧然大波。

初學英美財產法,即對其產權機制的繁複甚感驚奇。土地的所有權不僅可以限制時間,還可以限定用途。若台灣的產權機制有如此精巧,也許捐地給聖道的教友就可以避免受贈人如此為德不卒的做法了,這應該更能鼓勵民間捐助慈善事業。而且,產權機制若能更為細緻,亦有助於商業交易上的創新,或許更接近孫中山先生講的「地盡其利」。當然,商業交易的創新,有時候也可能引發災難,例如二胎、三胎的貸款或各種奇形怪狀的金融資產包來包去,包到沒人看得懂,信用評等也不可靠時,就引發了金融海嘯。而且,產權機制可能也奠基在深厚的傳統中,未必能夠直接移植嫁接。

英美法關於可占有土地的產權(possessory interests)可以分為「現時可占有的產權」(present possessory estates),與「未來權利」(future interests)。在「現時可占有的產權」之下可再區分為「一般的所有權」(fee simple absolute)與「可取消的所有權」(defeasible fees)「一般的所有權」即類似於台灣的所有權概念。「可取消的所有權」又分為「限定的所有權」(fee simple determinable),「附解除權的所有權」(fee simple subject to condition subsequent)、「未來可能受第三人權利影響的所有權」(fee simple subject to an executory interest)、「以壽命為限的所有權」(life estate)、「固定年限的產權」(estates for years)、以及「限定繼承人血統的所有權」(fee tail)。「未來權利」又可再細分。此處枝蔓甚多,不擬細論。只介紹可以用來限定用途、權利人現時享有的產權機制,亦即「限定的所有權」、「附解除條件的所有權」以及「未來可能受第三人權利影響的所有權」。

「限定的所有權」也就是如果發生了一定的事件,例如不按指定目的使用(不論正面表列、或負面排除),這種限定的所有權就自動消滅,原來出讓「限定的所有權」的前手的產權就自動回復,也就是前手仍然保留「回復」(reverter)的可能性。但這種回復的可能性不用事先講明。自動回復的權利在common law之下原本是不能轉讓,轉讓無效,但不會讓自動回復的權利失效。時至今日,美國大部分的州允許生前轉讓自動回復的權利。以聖道兒童之家的例子來說,如果原來捐贈的人捐贈的是「限定的所有權」,而且限定只能作為育幼院使用,若後來土地不再作為育幼院使用,產權就自動地回到原捐贈人或其繼承人手上。

「附解除權的所有權」如果發生了一定的事件,例如不按指定目的使用(不論正面表列、或負面排除),前手或他的繼承人可以行使解除權,拿回土地。前手在轉讓「附解除權的所有權」必須明白表示,後手的權利是有條件的,而且前手或其繼承人還保留解除取回的權利(right of entry)。這種取回的權利可以拋棄。雖然不作為通常並不直接構成拋棄,但如果後手因為前手的不作為,而信賴前手已經不主張取回權了,而且因為信賴做了一些重要的事,比如投資改良土地,則許多法院或者認定前手已經拋棄取回權、或者受禁反言原則(estoppel)的限制、或者後手可以抗辯前手不當地延滯權利主張(laches)。取回權可以繼承,但不能生前轉讓。在美國的許多州,如果前手試圖生前轉讓取回權,還會讓取回權完全失效。

「未來可能受第三人權利影響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一定的事件,例如不按指定目的使用(不論正面表列、或負面排除),權利人的權利就自動被剝奪,但轉向第三人。例如捐贈的教友先捐做聖道兒童之家使用,但如果使用目的改變,就轉贈給紅十字會。

  當然,這類自動回復的權利或者取回權對產權的市場流動性有相當的影響,所以有些州限制可以實行自動回復的權利或者取回權的年限(通常為卅年),有些州則要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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